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算不算工伤

如题所述

参加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算工伤。
  
用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为了加强团队凝聚力、提升工作效率,是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三)项所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为因工外出期间。

公司组织旅游,在统一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事故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收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个人私自活动不是单位组织的活动项目,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6-17
这个问题!有成功的案例。
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当然属于单位组织的活动,旅游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点在于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我们倾向认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是否相关应当从:1、活动的目的性;2、单位是否鼓励参加;3、是否承担费用;4、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综合考虑。
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转变,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更多的是出于团队建设的目的。通过集体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

当然,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则不属于工伤。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6-17
算工伤, 表面上看,旅游休闲和上班工作是两回事,去景区旅游也与“上下班时间”“上下班途中”不沾边,因而市、区两级劳动部门均认定时某外出旅游时受伤不算工伤,似乎也合情合理。
但法院认为,该旅游活动属于企业文化活动,公司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因而一审判决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珠海中院二审也驳回劳动部门上诉,维持原判。现香洲区人社局已在规定期限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时某受伤属于工伤。
这里有一篇民主与法制时报的报导http://e.mzyfz.com/paper/paper_7456_2717.html
和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时蓬蓬保护人身财产权类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openlaw.cn/judgement/6e3f0accf3d54b60a49ea3ca62c4af8a
第3个回答  2020-07-15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是单位行为,其在旅游中意外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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