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工作性质和人员都没变,属于换汤不换药的。
问题是,新合同内没有提到工龄计算问题,完全和之前的旧合同一模一样,只是甲方改变了。只是人力发邮件说,工龄按集团内服务期计算。如果我不想签新合同,可以主张赔偿么?
在合同期内,公司要求所有人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但甲方改成集团内另一个分公司,只要和单位协商同意的,是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即便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的解释是:在集团内改变管理机制-即由事业部制改为子公司制。此次管理机制的改革,使得各子公司内部能够建立更具有针对性和有竞争力的绩效考核和回报体系。 所以由其中的一个子公司转到另一个子公司。以前的事业部其实也是子公司。在工商局都有注册。 这种变更合同算合法吗?
追答按照你的说法,你是从一个子公司被换到另一个子公司。集团公司给的理由很牵强,不管机制怎么调整,既然A与B都具备相同的子公司资格,你属于A,没有理由将你调整到B。更何况,劳动合同约束的是你与子公司A,集团公司还不具备肆意调整的权利。所谓换签,其本质是:在你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子公司A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你现在面临的局面:与A协商一致,保持沉默,换签到B;或者提出要求赔偿,但不知是否还能留在B。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什么是协商一致?你同意在新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即意味着你的同意。现在你是不愿意的,也就是未能达成一致。结合你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况下,即使不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集团公司或者说子公司A给出的理由,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3、如果你确实不愿意签订,可以向子公司A提出,A在你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你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计算方式你查阅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