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间自主生产与销售的有限公司里上班,在办公室里做营销与文员,工资是一千多。距离公司有十公里远,有车接送,有时车子出差例外,就得自己掏钱坐车(两块五)。
前天开会老总宣布春节之前也就是往后三个半月一至星期五都要加班,七点半到九点半(我们六点钟下班的,下班后还留在公司,等到七点半才加班)。工作内容是厂工,加班费两块五每一小时。
昨天我们就很听话的帮忙,今天我们营业厅的人在公司待到七点多,见好象没什么人就都自己掏钱坐车回家了。我刚刚下车,老总就来电话强烈要求我立刻赶回去加班,要不然明天就不用回去了。
我打电话给其他同事询问他们想法,他们考虑一下几乎都回去了。我那口气咽不下去,坐车来回就五块了,加两个钟的班也五块,那不是白加了吗?所以想请问各兄弟姐妹,强制性的加班合不合法?有什么依据?
是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不得强迫。
法律规定加班必须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后才行,但司法实践中务工一方一般没有选择,主要看是否有加班薪酬,一般有则加班是合法的,但不得超过一定时间(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