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十二月三十号家里有事情请假十七天回家,一月十五是发工资的时候,我打电话给老板,事情没有完结,不能去了。问工资能不能发给我,老板说要回家的车票,和医院诊断证明,我十七号去医院把诊断证明扫描件传给老板,老板说要等到初六看总公司的决定,我觉得是故意拖着。因为没有签用工合同,如果他故意不给上月的工资应该怎么办?劳动法说自动离职公司有权利扣除当月工资,可是我请假就一直到一月十七号,矿工三天属于自动离职,那应该扣除当月工资,我没话说,如果上个月的工资也扣除,那么合法吗?有什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