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9月22日进公司的,跟公司签了合同是从2011年9月22号-2013年9月22号的,里面写了2011年9月22-2011年12月21号是试用期,3个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方可辞退员工,我想说的这个是被证明,什么叫做被证明,我们店长今天找我谈话说我什么什么方面做的不好啊,什么什么方面不够啊,我觉得这个是每个人身上都可能出现的毛病,而且很多新员工都有的毛病,难道这个叫做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嘛?这也没给店里带来过损失啊,而且我是做销售的我的销售很好啊,她就已很多理由说我不合适在那工作,就以“开除我不好听让我自己写辞职报告”为由叫我自己填辞职表,我想问她这样做合法吗?
谢谢你对我的提问做出了很详细的解答,但你可否知道同一批新员工他们的表现公认的都比不上我,他们出现的问题比我严重的多,为什么店长要把他们留下来了?如果觉得我不合适大可以在试用期2个月或者1个月的时候就把我开了,何必要等到12月20日?离我通过试用期就仅差1天?而且当天就招来了一个新员工。凭什么在你觉得我还有用的时候把我留着,觉得我可以不存在的时候就把我赶走?请问这说明了什么?
追答说明店长不想你在该公司继续做下去。可能的原因如下:
1、你和店长的关系不怎么样。
2、你不讨店长喜欢。
3、店长觉得你不好管理。
4、店长想“杀一儆百”,拿你开刀。
5、店长觉得你继续留下去对他(她)是某种威胁,他(她)没有安全感。
6、店长有私心,想培植自己的亲信或势力范围。
7、其他新员工可能背着你讲了一些你不知道的话。
建议你的应对方法:
1、如你心理不平衡、不服气、想留下来,建议你直接找老板或店长的上级谈谈、反映实情,看能否取得转机。
2、心态放宽,“东方不亮西方亮”,“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重新开始,另谋发展。
自己写辞职报告的,不属于公司辞退,而是自己主动辞职,该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或者赔偿。
若是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的,那么属于违法辞退,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自己写辞职报告的,不属于公司辞退,而是自己主动辞职,该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或者赔偿。
* 若是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的,那么属于违法辞退,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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