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珠海工作,户口不是珠海本地的,目前辞职了,准备回家过完年之后去重庆那边工作,请问这样社保要怎么转移啊?转移手续不是本人去办理可以吗?中间这几个月停交了对以后有什么影响啊?停交这几个月医保是不是不能用了?之前缴费的金额还在吗?以后再交的时候可以补交中间没交的几个月费用吗?
辞职后有2-3个月暂时不工作,社保不用交,待找到工作后,在新就业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保,转移手续需要本人去办理,中间停交不影响,停交这几个月医保卡可以用,但是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之前缴费的金额还在。
重庆市渝北区个人补缴历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指南,补缴条件:具有我区户籍、申请补缴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且未达到《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以下人员可办理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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