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高人请进!招标人未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而是与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现出现纠纷,合同是否有效?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是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竣工验收备案的单位也是中标人。但是实际干活的是另外一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且也签订了合同。现建设单位与这家干活的单位出现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合同的有效性?请高人帮忙~
招标人、中标人、实际施工方都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且想知道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在法律法规中寻找了半天,没有找到合适这类事件的法律依据。再次感谢~

这个是建筑工程的发包问题,中标人对整个工程负责,中标合同中有可以发包的条款的话可以合法转包,但合同规定只能转一次但实际转两次以上的是违法转包,这个其实是出现问题后追究责任的范畴,实际上不管是否合法中标人都要对施工过程的问题承担责任。合同是备案的当然有效。追问

第二份合同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现在以哪一条款处罚和处理招标人呢?法规上只说了阴阳合同,但是这两份合同并不是阴阳合同,该如何解决?并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谢谢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2-12
1、首先肯定“虽然招标人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并未备案,但实际发生了,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的说法。
2、依据《招标投标法》,中标人和招标人(即建设单位)肯定存在违法行为,情况如下:
①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②“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实际施工方如果是在其资质允许范围之内签订合同、遵守《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不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毕竟《招标投标法》约束的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追问

问题就在于并不是中标人将项目转包给他人,而是招标人将项目转包给其他人。招标人在办理完正常的施工许可手续后,与第三方私下签订了施工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也签订了合同,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际施工方也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资质管理规定。招标人也按程序办理了招标手续,并与中标人签订了施工合同。
谢谢您~

追答

那么,结论很明确:
1、招标人应承担违反相关招标投标法规行为的后果。
2、招标人与实际施工方按施工合同和合同法,处理纠纷问题(与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无关)。

第2个回答  2011-12-08
我是外行也知道,只要是这家建设单位和你签订了合同,那合同就有效,具体建设单位就这个项目与其他单位(中标单位)也签订了合同,与你无关,只要你的利益不受损失就行了,你是实际施工方,也没有义务调查这个项目具体签了几家,不是吗
第3个回答  2011-12-08
是中标人与实际施工单位发生纠纷,还是招标人与实际施工单位发生纠纷?追问

招标人与实际施工单位发生纠纷
谢谢你。

追答

不知道你是哪里的,在北京的话,法院实践中,审理案件一般会按招标人与实际施工单位的实际合同进行审理,因此你们有纠纷的话,先要看签订的合同是怎么约定。

追问

我知道司法解释中,虽然招标人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并未备案,但实际发生了,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只是我想了解招标人这样一个工程签订了两份合同,违反了什么法规?这与阴阳合同又不是一个概念。招标人、中标人、实际施工方都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且想知道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刚在法律法规中寻找了半天,没有找到合适这类事件的法律依据。
谢谢您啊~

第4个回答  2011-12-09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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