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鉴定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但现在因为公司要注销了,要求我跟其它外包公司鉴定,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如题所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注销属实,按上面《劳动合同法》第44、46、47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解散注销是假的,就是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规定办。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拒不出具,劳动者可按第89条规定办,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以上回答中有法律规定我列出来了,有的没有列出来,无论是否列出,你都可以在我的百度空间中找到,请你结合法律规定,认真看我的回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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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7
合法,但是他要补偿你未到期的合同的钱
第2个回答  2011-12-27
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但是公司应当支付每满一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2-27
不合法,公司是在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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