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般不休息,每月上班总工时大约在260至300小时之间,11月有四天非周末的日子因公司需要而休息,造成员工正常上班时间未能达到公司要求的总数,人事部未能提前出通知调休,擅自将周末加班的时间调换填补了那几天,减少了周末加班的时间,使得员工工资降低了很多,员工拒绝确认11月考勤。
请问:
人事部对调休是否处理妥当?
员工是否可以用什么方法拒绝调休?
那请问,如果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加班,拒绝加班就以旷工处理,就算当作请假,还要扣除一切全勤和补贴。可以这样吗?
追答您好,这样的规定肯定是不合理的。实践中单位因为工作经营的需要,可以临时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是每天的加班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否则就是违法的。并且单位不能强令劳动者加班。加班并非正常出勤,因为未参加加班而扣除全勤和补贴是严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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