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主择业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3、公益性岗位是公共服务岗位。
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