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突然脑溢血死亡,工厂该怎么样赔偿?

我厂里一个男工人,47岁,在晚上8点多在厂里吃晚饭时突然发病晕倒,同事发现后马上送到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医生检查确认是脑溢血导致,请问厂方该不该赔偿?赔偿多少钱?最好通过什么途径解决?现在厂里刚在建设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临时用工。厂也不大,投资才50W的陶瓷琉璃瓦厂,资金现在也很紧张,给厂里的打击和影响很大,请问谁能详细的解答下,帮帮我,怎么样才能处理好这件事?
送上50积分,恳请帮忙。。。。

  符合工伤条件的,由单位和保险基金共同赔偿。
  详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1-03
这有个案例
工厂称已尽到应尽义务

工厂负责人张女士表示,祁保国确实是在工作期间引发脑溢血,但主要是因其本身高血压所诱发的,不属于工伤,工厂只能负有限责任。据了解,5月18日,东莞市社保局签发了工伤认定书。社保局认为,祁保国受伤事故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且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其他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祁保国病发不属于工伤。但对此结果,祁喜林坚持认为,哥哥的脑部出血是被工厂路面的障碍物突然绊倒所致,并且是在上班时间造成伤害。因此,应该属于工伤。祁保国及其兄弟对此认定不服,于7月2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张女士表示,虽然祁保国的病症已由劳动部门认定为非工伤,但出于人道主义,工厂已陆续支付了7000多元人民币“但对于家属的无理要求,我们不能接受。”这段时间工厂还通过村委会、工业区、劳动部门、安监部门主动和病人家属协商。张女士表示,厂方曾向病人家属提出,负责祁保国在东莞住院期间的手续费,并出车费将其送回老家,在此基础上再给他几个月的生活费,但祁喜林坚决不同意。张女士表示,工厂对于一个非工伤的工人已经尽到了职责。

病人病情已得到很好控制

http://www.xywy.com/news/shgj/20080807/326111.html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1-03
按合同及劳动法进行补偿,因不是工伤,不属于赔偿范畴.
第3个回答  2009-01-03
需要医院经过具体的检验是什么原因诱发的脑溢血。
然后可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属于工伤。
在责任划分明确后,就知道该如何进行赔偿或者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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