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突发心脏病死亡与工作单位有关系吗?

我二叔2月18号早上,准备去上班,突发心脏病去世了,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很是辛酸。他生前在一个建筑公司当工头,类似那种包工头性质的工作,公司给他的是年薪,死后一笔全部结清了,暂不说这个。
问题是,他为这个公司干了四五年,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在家突发疾病去世的情况是不是工伤?08年6月已经确诊为心脏病,但是直至去世前还在为那个公司服务,请问那个公司有没有连带责任?如果有责任,那个公司需要赔偿多少呢?
我觉得安慰生者是必需的,可是那个老板反倒觉得我们要求过分,请问各位懂法的大侠给予指点!

  可以获得非因工死亡待遇,非因工死亡的具体待遇因各省市规定不同而不同,以北京市为例:
  1、自2009年起,北京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包干使用。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另外北京市对非因工死亡还有两个通知,分别是: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10-03
没有关系。

冠心病:一般是冠状动脉血管发生动脉粥样硬化病变而引起血管腔狭窄或阻塞,造成心肌缺血、缺氧或坏死而导致的心脏病,常常被称为“冠心病”;还包括炎症、栓塞等导致管腔狭窄或闭塞而造成的心肌缺血、缺氧或坏死而导致的心脏病。
冠心病的病因和诱因有:1、可改变的危险因素有:高血压,血脂异常(总胆固醇过高或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过高、甘油三酯过高、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过低)、超重/肥胖、高血糖/糖尿病,不良生活方式包括吸烟、不合理膳食(高脂肪、高胆固醇、高热量等)、缺少体力活动、过量饮酒,以及社会心理因素。2、不可改变的危险因素有:性别、年龄、家族史。此外,与感染有关,如巨细胞病毒、肺炎衣原体、幽门螺杆菌等。
由冠心病的定义和病因、诱因可知:在家突发心脏病死亡与工作单位没有什么关系。
第2个回答  2015-10-11
1、在家突发心脏病死亡,这不是工伤。公司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如果死者是国企单位的,还有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等。
第3个回答  2009-02-23
只要能查出 死因和公司关系 公司就得赔
第4个回答  2009-02-23
很难扯上关系!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