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二叔2月18号早上,准备去上班,突发心脏病去世了,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很是辛酸。他生前在一个建筑公司当工头,类似那种包工头性质的工作,公司给他的是年薪,死后一笔全部结清了,暂不说这个。问题是,他为这个公司干了四五年,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在家突发疾病去世的情况是不是工伤?08年6月已经确诊为心脏病,但是直至去世前还在为那个公司服务,请问那个公司有没有连带责任?如果有责任,那个公司需要赔偿多少呢?我觉得安慰生者是必需的,可是那个老板反倒觉得我们要求过分,请问各位懂法的大侠给予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