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的有关法律条例有几条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
另外有没有了啊
我百度上找了下找到了个姓名条例。。。但仔细一看却发现是台湾那边的。。
我们内陆本土的没有了么?
有熟知法律条例的能不能帮我列出来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 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3-18

第2个回答  2015-08-24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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