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是否应支付代通知金

今天被公司通知说我被裁掉了,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按照劳动法来说,如果明天我不去上班的话,公司应该支付代通知金的。今天协商的结果是,拒付代通知金,因为已提前通知,如果我的工作需要,可以上班到下个月的今天,但会不会扣工资就说不定了。其中我们的工资结构是这样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我估计如果在公司再上足一个月班的话,公司会以当月没有劳动成果而扣掉我的岗位工资以及绩效工资。请教律师或其他大虾们,按劳动法规定,公司有权因种种理由扣掉我的这部分工资吗?
因为平时我们的工资算绩效,如果上级领导打分低于70分,只能拿到70%的绩效工资,低于50分,只能拿到50%的绩效工资,依次类推。他有可能说我本月绩效为0,扣除所有绩效工资,这种做法合法不?

  1.应当支付代通知金
  2.考核的基础是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劳动者。你们公司有没有证据证明其制定有考核制度及该制度合法、有效,能否提供对你进行过考核的证据。
  首先,考核制度属于单位规章制度,其内容、程序要合法,且向全体员工公示后才具有合法性;其次,要有考核证据,考核结论也要符合该制度的规定;最后,考核的结果需向被考核的员工公示,听取被考核员工的陈述、申辩并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如果做不到以上三点,所谓的“考核”只不过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的,劳动者时时、处处都是被动的,这对劳动者是极不公平的。单位想怎么扣钱就怎么考核,也可以不考核而直接扣发劳动者部分或全部考核工资,这样的“考核”及“考核制度”不符合民法之公平原则,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应全额发放劳动者考核工资。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只可以在三种情况下扣减劳动者工资:第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第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部分;第三、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确认的劳动者应该承担的抚养费、孩子的赡养费。也就是说,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属法定可以“扣工资”,除此之外均不可以扣减。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就本案而言,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本案争议的绩效考核工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绩效工资显然属于工资(或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克扣” 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根据该条款规定,公司应当对其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公司的行为就属于克扣工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http://xqb99.blog.bok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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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26
这种情况应该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建议你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如果你在那在上一个月班的话你也会郁闷的。
第2个回答  2008-11-26
1、未提前30天通知,应支付代通知金。
2、只要正常工作了,就不能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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