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的时候曾与公司签订一份保密协议,要求不能公开公司的技术材料,客户资料,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等文件

入职的时候曾与公司签订一份保密协议,要求不能公开公司的技术材料,客户资料,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等文件。公司2014年初制定了绩效考核办法,2014年底确定了分数和具体奖金金额,都用了邮件进行了正式通知。可由于今年更换了领导班子,领导决定去年的奖金不予发放。现在我想去申请劳动仲裁,主要证据就是当初的邮件。不知用邮件当证据,是否违反了公司了保密协议?求各位大神指导。

作为证据提供还监察部门不存在违反保密协议规定的问题,作为某一事件的证据提供给劳动仲栽部门、司法部门都是合法的行为。一般来说,经营性公司要求保密的内容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经营利益,不让人仿冒等原因。追问

嗯,非常感谢,另外,去年绩效考核办法出台时,我和我的同事都打印出来加盖了公章,因为公司公章管理较为松散,我们都是自己拿了就可以加盖的。不知用加盖了公章的资料当做证据会不会有什么不妥呢?还是我只需要提供邮件就可以?

追答

公章管理不严是公司管理制度的问题,责任在领导,至于你拿什么样的材料作为证据,按理论来说,盖有公章的更有效,没有公章的邮件也能说明问题,不管用哪种,现在要注意保护好电脑中的邮件,到时可作为最终证据出示的,一旦丢了,后面的事就难办了。

追问

嗯,非常感谢你。

追答

不用谢,老百姓相互帮助是应该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6-26
不会追问

不会什么?不会违反保密协议?

追答

嗯,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