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10-16
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无故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职工旷工企业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超过十五日的,应当给予书面《告知书》,经过告知,才可以作出处理决定。供参考。
第2个回答 2008-10-16
单位的操作是合法的
假条补上的时间太迟了
但是可以通过协商和仲裁
基于保护弱者的原则,应该是可以商量的
第3个回答 2008-10-16
你病假条是休完假才提交的,这要看单位制度如何规定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可以协商解决。
现在单位开除你,也不怕撕破脸了,可以申请仲裁,。
但是可能对你不利,因为你确实没有按照公司规章来执行。但是是不是能开除值得商榷。
另外根据合同履行的公平合理原则,不至于被开除。你可以以这个为突破口。
第4个回答 2008-10-16
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就可以了。你看下我给你的留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