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4月我在单位开的运动会比赛中受伤。(大腿严重粉碎骨折)
1.单位从07年6月底开始只给我发600元生活费(单位的不给我任何待遇了),请问这样合理吗?
2.单位在事发时没有给我申请工伤(我自己也不懂所以错过这个时间)我自己今年去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劳动局给我出具了份时效已过的证明。
3.目前我腿里的钢板钢针网丝没有取出,我能申请劳动鉴定吗,去那里申请,这个有没有时间限制。
4.今年5月我请了个律师,委托费用也交了,他却说叫我等把腿里的东西取出来在和单位协商,请问是不是这样?如果不是我该怎样和这个律师谈拿回我的钱?
5.起诉的话,我应该用那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
参考资料:一名法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