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时效已过该怎么办?

06年4月我在单位开的运动会比赛中受伤。(大腿严重粉碎骨折)
1.单位从07年6月底开始只给我发600元生活费(单位的不给我任何待遇了),请问这样合理吗?
2.单位在事发时没有给我申请工伤(我自己也不懂所以错过这个时间)我自己今年去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劳动局给我出具了份时效已过的证明。
3.目前我腿里的钢板钢针网丝没有取出,我能申请劳动鉴定吗,去那里申请,这个有没有时间限制。
4.今年5月我请了个律师,委托费用也交了,他却说叫我等把腿里的东西取出来在和单位协商,请问是不是这样?如果不是我该怎样和这个律师谈拿回我的钱?
5.起诉的话,我应该用那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

工伤超过一年就不能认定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参考资料:一名法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7-26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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