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提供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6年6月1日起,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雇员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纳税人叶某(非雇员),2007年5月取得承揽保险业务提成收入3000元,并按规定缴纳165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3000×(1-40%展业成本)-165-800]×20%=167(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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