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正式工”转为“服务外包”, 是否属于违法解除要看具体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在精简、合并过程中,需要调整一些员工的职位和工作地点,这种调整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
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也就是说,行使这一权利时,企业应注意其是否符合实质条件(客观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以及程序条件(协商变更程序),只有都符合的情况下,企业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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