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不合理,直接不去上班,自行离职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进公司的时候是应聘平面设计师,入职大概2个月的时候因为推广离职,所以让我兼任客服跟推广的部分工作。直到有新的推广到任,依然以缺少客服为由,让我兼职客服的工作。后来在我提到辞职的时候,给我提了部分工资,然后接受了平面设计兼客服的工作。
但公司每周安排我有一天晚上需要在家登陆客服软件值班,还有遇到国家法定假日,例如端午节、五一、春节等,均会安排值班。这些晚上的值班每次是3小时,均是没有工资的。而且如果不登陆或者迟到,就会扣工资。上个月有几次网络出了问题,回家后有提前通知了部门主管说网络问题,无法登陆,可是也是扣了我工资,这样合理吗?
还有公司规定要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带薪婚假,我今年已经27岁,5月份回家结婚,一共15天,公司没有给一天带薪婚假给我。理由是没有工作满一年,也没有提前书面申请。我是结婚请假前一个月左右提出过口头申请,工作也提前安排,完成之后开始休假的。但是也是没有给我一天带薪的假期,这样合理吗?
我不想再去那边上班,所以我现在没有做交接,只是跟部门主管短信提出辞职,然后7月10号开始就没有去上班了,7月的工资也不打算要了。现在人事财务那边给我发邮件,说我必须回去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正常办理离职进行工作交接,不如就要追究我的法律责任,我想问问这样公司合理吗?

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以下损失的责任: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2-03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02
因公司制度不合理,擅自离职违法;规章制度确实有违法的地方,劳动者可以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立刻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这样的规章制度不对劳动者产生拘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遵守;另外,劳动者一经发现要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此外,如果违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个回答  2013-07-13
看你在什么岗位上如果你是在重要的技术岗位上,因为你的自行离职,没有经过程序离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你应该赔偿损失,对方也会通过法律途径对你起诉,为什么这样说,对方会说你把他的核心技术带走或卖给别人公司,所以你要好好的思考下,GG视界追问

谢谢,我不是属于什么重要技术岗位,那边公司之前给过我几个推广的账号密码,让我每天登记消费情况,但是我没有修改的权限的,所以我离职了之后他们直接修改密码就可以的了。这个应该没有关系的吧?

追答

其实你的心请我理解,一个人最怕在一个企业工作的不开心,,但是如果你什么都不想不要了也无所谓,但是从做人的角度上看,君子谈坦荡,好事去按照公司的手续去处理下,他不可能把你控制起来吧,也好在你的同事面前树立威信,如果你不去,有的同事会怀疑你被开除了哦。在财务和其它部门的职责角度看看,他们做的是对的呀要多理解他们GG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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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3-07-12
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只会工资会扣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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