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开饭店是需要楼上业主同意的,虽然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禁止小区住宅楼下开餐馆,但是《物权法》施行后,在实践中有做法是按照多数决来确定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
开餐馆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因为毕竟住宅楼主要是用于居住而非商用的。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0条第2款特别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故必须达到所有的利害关系业主均同意的情况下,业主才能进行“住改商”,因其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带来的噪声污染、大气污染也严重影响了小区的秩序和环境,造成了相邻业主的利益遭到不同程度的妨碍,故住户有权要求该商户立即停止经营。
扩展资料:
网络餐饮侵权后如何维权:
国家食药总局近日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络订餐商户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否则将面临最低5万元的罚款。送餐人员也纳入了监管范围,送餐人员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其所在单位将面临5000元—1万元罚款。
这是国家食药总局首次针对网络餐饮服务制定相关法规。按照征求意见稿,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进行审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并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网上公示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否则将面临5000元—3万元的罚款。
对于网络订餐商户,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如果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具备实体店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将面临最低5万元罚款。
送餐人员的行为也将纳入监管范围。送餐人员应当避免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同时,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使用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送餐员未履行相应义务的,食药部门将对送餐员所在单位进行5000元—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