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名职工双方签了劳动合同,现在我单位想和他提前解除双方的合同,还需要对他给予经济补偿金吗?

主要因为他今年60岁了,身体一般,原单位给他办理了退休手续,保险由原单位代缴,我单位不负责,协议后年到期。这种情况怎么办?如果需要如何支付。谢谢您!

如果该员工已经退休,单位再与其签订合同的,不适用《劳动法》,因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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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21
他与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否已经满60周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年满60周岁的时候,可以解除。解除的权利是双方具有,但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年满60周岁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未满60周岁,那么等劳动者一满60周岁,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已经满60周岁了。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再以劳动者年满60周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了。这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标准是双倍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1-21
原单位既然已经为他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金的话,那你们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就不合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自然也谈不上其他补偿等。只能通过民法,民法通则等调整。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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