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题所述

  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具体要按以下原则进行分析:
  1、从婚姻法层面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其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其类型主要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所负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上述分类主要用来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同之债。所以从婚姻法层面来看,如需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但交通肇事所导致的债务属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如夫妻一方驾肇事车用上述两个标准来判断,夫妻双方既无共同交通肇事(侵权)之合意,更谈不上分享侵权之债所带来的利益。
  故上述两则标准只能用来判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同之债,是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抑或属夫妻共同债务。要判断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所负侵权之债,属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从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
  依据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理论和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综合分析来看,夫妻一方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一般应由侵权行为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关联,如肇事车辆为运营车辆并将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
  2、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负侵权之债属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从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
  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保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
  从上述可见,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具体到本案例来看,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谢小芸和杨耀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杨酒后驾驶的摩托车既非运营车辆亦不受谢小芸的支配和控制,其喝酒驾驶车辆外出纯粹是满足个人需要的单方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无必然关联。因此,杨耀远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1-22
  □邰成贵朱冰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家庭拥有车辆的越来越多,同时也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而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问题,也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执行过程中,除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赔偿款外,其余由被执行人个人应承担的赔偿款的执行难度相当之大,其中主要原因是标的额大,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全部得到实现,往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之配偶,以期望法院能够按夫妻共同债务来执行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赔偿款的实现。
  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呢?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追加被执行人方面规定得较为含糊,使得这种情况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审判和执行工作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样的事实,在不同的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手中往往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目前,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大致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首先,对于该债务的产生,是夫妻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导致,夫妻双方不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夫妻双方没有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夫妻一方的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无关。因此,交通事故赔偿款只能是夫妻一方(即侵权人)的个人债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笼统地全部认定为个人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便夫妻双方没有实际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可以从债务产生的基础、本源行为及目的去分析,如该侵权行为产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行为人的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其显然并不违背夫妻共同意愿。如侵权人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其营运收入显然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再如侵权人驾驶车辆上下班途中,接送子女上学途中,买菜、为家庭生活需要前去购物途中等,其驾车行为在夫妻间显然存在共同的合意,且最终目的亦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或妻一方在纯粹个人游玩途中或驾驶车辆进行其他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其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这并非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而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总之,因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应结合机动车运行利益及婚姻法中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的范围来具体分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