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明确规定,需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擅自离职,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请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中规定类似“劳动者若辞职,需提前六个月通知公司”这样的条款合理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