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中规定类似“劳动者若辞职,需提前六个月通知公司”这样的条款合法吗

《劳动法》明确规定,需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擅自离职,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请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中规定类似“劳动者若辞职,需提前六个月通知公司”这样的条款合理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劳动法,你只需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就可,具体提前多少天,用人单位无权限制。故该条款无效。你只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去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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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14
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归于无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2-15
这条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以后劳动仲裁是得不到支持的。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

以后辞职写辞职信给领导签字,就算写不同意也行。保留这个证据,30天后就可以离职
不管他批不批辞职,就可以正常离职了,要是不给钱可以去劳动仲裁局告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12-14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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