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23-06-29
出口单位和提单shipper可以不一致。
根据海关规定,出口报关时“经营单位”一栏必须是有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合同的单位,也就是需要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收发货单位”一栏可以不一定要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可以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申报,填他们的名字及企业代码。
另一方面,提单上的“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人,通常为出口人。如果制造商无权经营外贸进出口,需要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外贸进出口,以便进行海关申报。在这种情况下,提单的托运人可以是制造商。
总的来说,报关单上的出口单位和提单的shipper可以由不同的单位或个人担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海关申报过程中,需要确保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否则可能会影响海关检查和退税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