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状中想要增加新的诉讼请求,该怎么写申请书呢?

如题所述

立案时已经有了诉讼请求,在开庭时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让当事人慎重对待自己的诉讼请求,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完成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对方未按规定提出,应及时要求法院不予采信或者要求重新指定举证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要求

1、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对变更诉讼请求期限的规定和表述不统一,包括“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审举证期限内”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因一般认为举证期限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因此,当事人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的申请。

2、二审程序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二审中不能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否则该主张将未经一审审理而直接二审审理后进行判决,违反了审级管理,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同理,二审阶段不得变更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的变更所涉及的新的诉讼请求应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否则将不符合起诉条件。

拓展资料

一、依据的法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解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1、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2、增加诉讼请求应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3、变更诉讼请求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让当事人慎重对待自己的诉讼请求,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完成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对方未按规定提出,应及时要求法院不予采信或者要求重新指定举证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法院支持的情况:

1、所谓增加诉讼请求,是指以原诉讼请求为基础,增加诉讼请求的事项或者提高诉讼请求的量。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原告请求子女由自己抚养,后又增加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即为增加诉讼请求事项;又如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将抚养费的数额从500元增加到800元为增加诉讼请求的量。

2、所谓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或者因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而变更诉讼请求。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只要不违反“一案一由”的原则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法院都会支持。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果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一致时,法院会进行释明,当事人要及时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调整,以免被法院驳回。

三、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

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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