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反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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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反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6、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7、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时间提出,在我国民诉法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最好是在答辩的过程中提出,最迟也要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在反诉提出的时候,庭审辩论还没有结束,原告还是有反驳的机会,并且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了反诉,那么就要重新进行诉讼程序,就会拖延本诉的审理。
但是在庭审辩论结束后也不是不能提出反诉。因为在经过起诉、答辩后,特别是庭审辩论以后,会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也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是比较多的。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进行反诉的,不适合反诉的案件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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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与反驳的详细区别:
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
反驳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段。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一是性质不同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二是前提不同
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答辩时没有明确提出反诉,而是在反诉过程中提出了反诉,有的内容实际具备了反驳的条件,并提出了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反诉受理、审理。如果材料不够充分,可令其补充。
同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条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与价款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的规定,应由被告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使被告弄懂反诉与反驳的不同。并应要求原告就该反诉进行当庭答辩,由于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是反诉请求与反驳意见同时并存。因此,审判人员就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以便更准确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辩中的诉讼请求,从而完善在程序上的各个环节,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诉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
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
因为经过起诉、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
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起诉,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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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 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
反诉肇始于一千三百多年前的古罗马时期,由罗马法中的抵消抗辩发展而来。根据历史资料记载,古代罗马在诉讼程序的初期,还不承认反诉,直到公元七世纪,从公平的观点出发,在一定条件下承认被告的抵消抗辩,从而延伸到承认反诉。之后,这一制度在英、美、法、德等国普遍确立下来。
反诉制度,是一项实务性很强的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允许被告人反诉,体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平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诉是作为被告可以援用的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程序和防御方法,受到理论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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