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遗产的继承人公正时一定要全部到场吗?

爷爷奶奶名下有一处房产,爷爷过世之后奶奶决定把房子过户给小儿子,想要公正过户,我父亲几年前已经去世,我和母亲都明确表示不要这处房产,但是我在外地读书,母亲所在地也与奶奶家有一定距离,而且父亲兄妹数人也有在外地的,过年的时候公正出又不办理业务,要把所有人凑齐时间上各种不方便。
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不到场而写一份声明表示对分配没有异议,或者书面委托母亲办理吗?
请说明一下二者之间法律效力的区别到底有多大,谢谢

不到场的话,需要说明情况并做出书面声明放弃遗产继承。

爷爷去世后,对你们家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作放弃声明即可,其放弃遗产全部转给奶奶就可以了。这时奶奶可以将房产证改为她一人的,随后可以将房子过户给她的小儿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百度百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4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家人只需要书出具一份放弃继承你爷爷遗产中该房产的证明即可,将证明原件交寄给你奶奶,则你奶奶可以依法享有该房产中你爷爷份额的全部继承权,

之后持你爷爷的死亡证明及你们放弃遗产的证明依法到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将房产证更正为她一人的名字,之后她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直接将该房产转给小儿子,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因为法律规定继承的房产再次处分,必须首先办理变更登记,所以你奶奶只要去办理两次变更登记即可,没有必要办理公证。公证一般是进行遗嘱公正,即当时不产生房产变更效力。

扩展资料: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继承权公证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分为依遗嘱继承、依法定顺序继承。

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

处理方式

出具继承权公证之前,对未经公证的遗嘱的处理方式。

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知,遗嘱如无违反法律之处,遗嘱继承应优于法定继承。

在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未经公证的遗嘱,必须首先要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方能办理继承权公证,在能认定遗嘱效力的前提下,必须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如按法定继承权公证则极有可能侵犯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经公证的遗嘱,指定女儿乙一人继承房产,某公证处在确定了其他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定继承方式为乙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此结果与甲的遗嘱意愿相同,没有不妥之处,但就是这种法定继承方式为乙日后单独处分该房产设置了障碍,致使乙不能单独处分继承到的房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条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会出现三种情况:

一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有争议又难以达成一致协议的,则遗嘱的法律效力必须经法院的审理方能确认,公证处无权仅凭几个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就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二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虽有争议,但最终达成了一致的遗产分配协议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继承人落实了协议的真实性后,公证处可以依法定继承方式出具继承权公证书,遗产的分配份额依协议而定;

三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无争议,且向公证处出具了无争议声明,只有在此情况下公证处才能直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此时出具的就是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决不能因为法定继承的结果与遗嘱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继承方式出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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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1-28

放弃遗产的继承人公正时一般要求全部到场。

放弃继承房产,现在一般要求公证,公证时要求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到场说明情况并签字才行。不只是所有子女,如果被继承的人还有父母在世,他们的父母也应到场。

不能同时到场,可以分别去,只要是本人能亲自到场就可以,但公证处或房管局为办理方便,一般会要求同时到场。

相关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规定:

1)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2)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4)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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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1-30
易法通解答: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只要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可,因此,放弃遗产的继承人公证时不一定要到现场,只要有书面的放弃继承申明书,有本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就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想了解更多内容可以咨询易法通。
第4个回答  2019-09-25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公证时,可以不到场,但需要作出明确的书面的放弃继承的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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