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日期和实际工作日期不一样导致的工资问题

本人9月初就离开旧单位到新单位工作,但旧单位的审批手续繁琐直到10月中旬才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从10月中旬签合同,但新单位以旧单位没及时结束合同为由,不发9月份的工资和过节费,这样对吗,要怎样向新单位理论?

法律分析:依法成立劳动合同一般自成立时就生效了,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就生效。劳动合同日期与实际签订的日期不同并没有多大影响,且可以不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以实际的入职时间计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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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13
以实际形成劳动关系之日(实际工作日)为准。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12-13
这样不对 应该按照实际劳动时间给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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