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发加班费违法,周末加班安排调休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扩展资料
《不是所有加班都有加班费》
很多人认为,加了班就应该得到加班费,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时长、工资待遇等,要首先依从约定,在约定工作时长范围内,即使不是实行8小时工作制,通常也不属于加班。另外,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定时工作制下,由于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如长途运输、外勤、推销人员等,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想要主张加班费,劳动者应当对加班的事实进行举证。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批准的情况下,劳动者称其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否认的,劳动者应对经过批准的加班工作的内容进行举证。但在举证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表复印件、加班审批手续等证据;关于加班的约定,尽量落实到书面上,不要口头约定。
用人单位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时向员工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先向人社部门报备审批,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变相让员工加班。否则,当纠纷产生时,用人单位不仅会受到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到自身信誉。
参考资料来源:
《 劳动法》第44条对公司制定加班调休的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1)公司在日常安排加班: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调休来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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