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假设本月销售发票少于进项票,且该月认证的进项票是以前购入材料时已做账的,请问该月要怎么做账?(该情况表示有留抵?)
我打算这样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这样做可以吗?十分感谢!!
1.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平时我对增值税计提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下月如果交税时就这样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请问这样计提有没有错,万分感谢!
我平时每月是这样计提增值税的,(销项大于进项的情况)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进项大于销项是,想这样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有的网友说不用出来,但是有的还说要转出多交税金...
1.你转的帐不正确。
2.销项大于进项的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进项大于销项,不需做
4.转出多交税金的说法也不正确。那种情况只适应于以1,3,5,10,15日为纳税期的,当月缴纳当月的税缴多了的。(这都是大型企业,其他企业都是按月或季)
您的回答听起来很有道理,会计哪一条法规有这样写?要买什么书籍看,十分感谢您!
追答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 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