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三个月假期到了还要继续休息,是否要辞职?

我在工作期间诊断出肺结核,痰检结果是阳性,就是会传染。医生说至少要休息半年才会好。公司给我三个月的病假,我看了有关规定以我的工作情况也只有三个月的假期。现在假期快到了,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再批假?公司是否有权不批假要求我回去上班?或是有权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肺结核三个月假期到了,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可以继续请给劳动者病假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若职工病情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属于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职工超过医疗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除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2014]15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注:固定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一般长期病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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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1
肺结核治疗3个月,疾病已经明显改善;如果身体情况允许、能够承担工作负担,可以考虑上班;也可以与单位沟通,是否可以延长假期。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9-11
肺结核病是需要休息的不能太劳累。但是目前就业难找一份满意的工作不容易,你要权衡一下健康与工作能不能两不误的问题,如果工作不是体力劳动,不累又是十分喜欢的工作,工作对身体影响不大,还是去上班为好。如果是体力劳动,很累,又不是很喜欢的工作,那还是健康重要,意无反顾的辞工休息,待病好了再上班。
第3个回答  2013-09-11
辞了吧 还是谢谢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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