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公司设立了两个全资子公司甲和乙。在实际经营中,甲公司负责A公司的原料采购,乙公司负责A公司的产品销售,A公司的负债均分到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的债权人李某发现A公司和甲乙公司的关系后,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但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已经成为A公司的一个部门,A公司设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因此,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否认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人人格,和A公司一同承担债务。李某的主张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