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个案例讨论

A股份公司设立了两个全资子公司甲和乙。在实际经营中,甲公司负责A公司的原料采购,乙公司负责A公司的产品销售,A公司的负债均分到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的债权人李某发现A公司和甲乙公司的关系后,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但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已经成为A公司的一个部门,A公司设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因此,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否认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人人格,和A公司一同承担债务。李某的主张成立吗?

不成立。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综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针对的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和股东对其股东权滥用的制约。A、甲和乙都是独立法人,并不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此外,甲和乙公司都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商言商,是肯定要为A公司服务的,这没有什么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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