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

我公司收到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是A。我公司付款时,A公司称自己已经被B公司合并(已查实),A公司银行账户已注销,并出具一份盖有A、B两公司公章的代收款协议写明该笔发票款由B公司代收。问,以上操作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如果企业在经营期间发生兼并或者合并的时候,只要查明法律主体变更属于合法有据的A公司确实被B公司合并,则可以认同AB为同一个法律主体,款项支付给B公司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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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30
这种情况是可以的,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都是认可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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