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9-05-09
推动现代城市管理、实现城市精治共治法治,必须以综合执法监察制度构建为依托,构建完善橄榄型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分析了城市管理复杂性背景下的综合执法与监察演进历程和发展趋势,指出推进综合执法监察一体化是推动智慧城市管理、完善现代城市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
城市综合管理及执法监察是伴随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提速、传统计划经济、单位制的瓦解、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起来的。计划经济、单位制的瓦解逐步催生了一系列社会、市场主体,使得传统的全能政府对体制内单位控制管理模式失效,市场经济转型及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市容环境“脏、乱、差”和私搭乱建、违法建筑等社会问题愈加严重,基础设施服务不足的矛盾也较突出。城管监察的早期制度城建(市容)监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从监督检查和规范社会人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社会行为入手,进而规范各类相关主体的市场行为,强化相关单位及组织个人的城市建设管理责任履行。
城市建设发展的初期,城市从无到有,城市的规划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首要问题。随着建设的深入发展,规划建设的管理问题逐步提上日程,同时也出现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发展等城市运行中城市作业服务监管等问题。为加强城建管理,城建(市容)监察开始建立,从市容环境入手,逐步扩大到城市建设综合性管理。城市的复杂性和现代化推进了城市管理的专业化,随着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交通、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城市建设管理与执法监察机构相继成立,城市专业化发展使得城市作为复杂巨系统的综合管理问题愈加突出并被逐步认识,专业分治导致城市管理诸多乱象,如“七八个大檐帽管不了一个小草帽”、“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 。强化综合执法监察逐步成为城市管理领域的共识。特别是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推进以及奥运城市运行监测的探索和实践,城市综合运行管理逐步得到重视,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得到进一步推进。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分析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发展趋势,指出综合执法监察的执法监察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执法具有监察的意涵,监察具有执法的属性。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要强调行政处罚惩戒;监察是指通过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主体依法履责,也是广义执法的一部分。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开展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需要大力加强城市综合执法,把握执法监察二重性,以服务为导向、执法为手段、监察为路径、共治为目标,以城管综合执法监察一体化推进依法治市,促使城市治理各利益相关方依法履责,推动城市精治共治法治。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智慧城管则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对执法监察一体化的探索,是基于感知与分析、面向服务的执法监察一体化架构实践,也是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当前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客观需要。要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并对推进综合执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确定了原则、梳理了思路、指明了方面、提出了要求,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关于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对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城市管理中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是构建城市综合管理中规划决策、审批监管等职权与监督监察、行政处罚等职权即适度分开又相互协作的橄榄型治理结构,解决城市管理复杂性治理难题,实现依法治国、社会共治的必然要求。当前在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正在大力推进综合执法,积极探索执法监察一体化,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实践者在探索研究推进综合执法监察一体化,以执法为手段、监察为路径推进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共治、精治进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