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追回赃物后,损失如何救济?

甲盗窃摩托车一辆(价值2000元),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乙,乙又将该车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此时按照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丙处的摩托车将被追回并发还给甲。此时,丙损失1900元,那么其损失应该如何救济?

可以按照不当得利:丙向乙主张1900的不当得利返还,乙返还后,再向甲主张1700的不当得利返还。
也可以按买卖合同无效,盗赃物买卖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

按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摩托车因法律不能而无法返还,无效合同的买受人应折价补偿出卖人,但由于出卖人的过错使买受人遭受赃物被追缴需折价补偿出卖人的损失,出卖人又负有赔偿无过错的买受人损失的责任,同属金钱债务,数额相等,相抵消买受人丙不再负有返还摩托车的义务,出卖人乙返还1900的价款给丙。乙再依葫芦画瓢向甲主张一次相互返还,取得1700元。最终的损失肯定要落到甲这个盗窃者头上,不可能有乙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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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6
协商解决。追问

如何协商?

追答

找办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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