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销售小轿车200辆,不含税单价为12万元

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销售小轿车200辆,不含税单价为12万元,同时负责运输,取得取得不含税运输收入100万元,将一辆同型号的小轿车无偿赠送给希望工程,本月购进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0万元,支付购货运费15万元,取得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是多少?要求有计算过程~谢谢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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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300×17%+15×7%=52.05(万元)
本月销项税额=【(200+1)×12+100】×17%=427.04(万元)
说明:赠送一辆小轿车,是视同销售,要计算增值税的。
应纳增值税=427.04-52.05=374.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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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8
取得的运费收入为价外费用628销售200辆汽车销项增值税:(12+0.5/1.17)*200*17%=422.53万元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销项增值税:12*17%=2.04万元增值税进项:51+15*7%=52.05万元本月应缴增值税=422.53+2.04-52.05=372.52万元应缴消费税:(12+0.5/1.17)*200*5%+12*5%=124.87万元应缴增值税、消费税合计:372.52+124.87=497.39万元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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