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我伯伯从12年3月到13年5月底给一家孰料管厂当保安,开始约定的是1000元一月(没有签劳动合同),到13年初,该厂出租了厂房外的一块空地给一个砖厂。因为砖厂就是在熟料管厂里边,砖厂老板就叫我伯伯也帮他看护一下,并每个月支付400元给我伯伯。熟料厂老板在得知这一事情后,说:可以,既然你看砖厂每个月有400的收入,那我就每个月只给你600。并从13年4月起只给600 ,我伯伯肯定不干,就这样闹至5月底,我伯伯离开熟料厂。到如今4月份差的没补,5月份的工资一分也没得。不知道这样的情况是找劳动局还是其他单位?如果找劳动局是找县里面的劳动局还是市里面的?请高手帮忙解答,感激不尽。
到底能不能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哦?合同法十四条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面八十二条又是这样说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为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去劳动局投诉的话,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呢?
追答工资条、工作服、照片能证明和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证据都可以准备/
追问为什么能要求补偿一个半月的工资,是依据哪一款啊?
追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没有自己走,是因为闹僵了,老板来了句:你不想干了就给我走!这样才走的!现在是不可能回去了
追答因你伯伯私自与砖厂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可以立即开除的范畴,所以老板可以叫他走人,不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未签合同你伯伯可以自12年3月至13年2月获得两倍工资,13年3月至13年5月视为已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4月工资差额和5月工资可追回,还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补交社保等经济补偿。但你伯伯私自与砖𠂆建立劳动关系由此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