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起诉某人是否一定要有居委会开的该人确实居住在该地的证明?

如果有2年前的诉讼的调解书,上面有该人的地址。或者有该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是否能作为该人的居住地址的证据?一定要居委会开证明吗?

去法院起诉,并不一定需要出示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能被告的居住地就好。
法律分析
起诉需要出示被告的居住证明是因为诉讼需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就被告是中选择管辖法院时用到的一个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国际的普遍惯例之一。这样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当事人所在地,既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也包括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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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1、不是必须有居委会开具的该人确实居住在该地的证明。
2、《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9条规定,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只要原告在诉状中写明了被告的详细住址就可以了,不需要居委会的证明。
第2个回答  2013-11-24
你作为起诉人有必要提供诉讼当事人(或被告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情况,担你没有义务和权利到居民委去开人家的信息证明,居民委也有权拒绝为人出据,因为你不是他本人。
你可提供联系方式与住址由法院去查证的。
是谁让你开这样的证明?是法院吗?
第3个回答  2021-01-18
为了确认管辖权,起诉个人必须提供对方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还要提供自己或者对方居住在当地的证明,也就是居住证,不然无法起诉立案。
如果是起诉公司,就要去对方公司注册地的法院起诉,当然具体也要看是什么事,有的交易纠纷、合同纠纷等是根据协议履行地来定管辖范围。
开通了网络法庭的法院,还能在线起诉、出庭,整个过程用视频聊天的形式审理,比较简单的不用找律师,自己也可以。
第4个回答  2013-11-24
依此在户籍地证明作为居住地没有问题,如要证明实际居住地不同于户籍地,需要居委会或者派出所证明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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