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个人起诉要去派出所或居委会开被告在宝安居住满一年的证明?

我人在宝安,被告一人在宝安一人在布吉,是个人对个人的起诉!法院要我去派出所或居委会开被告在宝安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派出所还不一定会开!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我还有其他办法起诉吗?

第1个回答  2010-12-31
本案因被告在宝安,宝安法院有管辖权,所以不需要你再开张证明,再说了,派出所没有义务为你提供别人的信息~~
第2个回答  2010-12-30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以上被告一人在宝安(指身份证上的地址)则宝安对案件有管辖权,不应要求你再提供居住满一年的证明。
2、如被告的身份证中的地址不是宝安,根据民诉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则须证明宝安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也就是以上提出的法院让你去开居住满一年的证明。
3、如无法开证明,又无特别管辖的情况的,只能到被告的身份证所在地起诉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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