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有没有必要继承财产?

如题所述

嫁出去的女儿能否继承房产 回答你的提问; 一、我是河南信阳人,家里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现在兄妹三个均已成家,早些年分的价值50万的地基,爸爸答应给哥哥建了房子,哥哥有二个儿子,一共建了五间房子地基; 1、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2、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 3、你的提问,可以理解为,你父亲将分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交由你哥哥使用,由你哥哥自已建房,属于转让个人宅基地使用权,这属于违法的。 二、说以后再分地基就给我一块,刚好今年家里土地征收,按爸爸的意思这块地基分给我,可哥哥嫂子是没有文化的人,很粗爆的认为应该是他们的,我是嫁出去的女儿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如果父亲执意要把地基分给我,就把父亲打死,我想请问一下用法律可否帮我争取一个合理的继承权,如果哪位律师可以搞定这件事情,请联系本人. 1、新分配的宅基地也是你父的个人使用权,如果你父亲交由你,也是违法的; 2、如果说你父亲自已建房,对该地上房屋建筑属于你父亲个人财产,在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以依法享有继承地上物继承权。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 2004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进一步对法律上的规定做了具体解释,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来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不得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不得向农民收取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依照上述规定,你现在户口迁出,已经不属于其集体组织成员,所以,就是继承了上述房屋也不可以过户,只能在该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享有权利。 综上所述,关于宅基地继承问题要明确以下规定;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做为遗产继承; 2、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地上房屋的继承,应在宅基地使用期限内享有,到期后被依法收回; 3、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地上房屋的继承后,其集体组织以外的人,不得变更地上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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