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讲述了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举世闻名的“假想公案”: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作者编出这个案件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以一些更为耸人听闻的真实案例为基础的。其中两个最重要的案例,就是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
这两个案件都是极端环境下的救生事件,都是在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和追诉。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2、2008年11月19日,福州鼓楼区某小学被一名不符合入学报名条件的新生之家长以返还原物为由告上法庭。
根据福州市教育局相文件规定,2008年福州市所有适龄入学新生按照所划片区学校入学时必须提供户口本、房产证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且户口本与房产证所记载的住址必须完全一致。
2008年8月20日,一位新生家长持户口本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到鼓楼区一小学为其女儿报名上一年级,学校开具了一张收条给该家长。经过学校工作人员审查,发现该学生家长提交的证件中缺少报名必备的房屋产权证,于是当面告知该家长因证件不齐全不符合入学条件。
该家长当即表示要回去开具证明,并于当天上午持两张小区物业证明到学校要求让其女儿报名,并称其家庭住址与户口本上的地址是一致的,学校工作人员当场告诉该学生家长证明不能代替房屋产权证,并当场将两张证明退给家长。
8月20日当天晚上,学校工作人员按照该家长提供的家庭住址上门家访核实,发现该家长并不住在其向学校提供的家庭住址(事实上其实际家庭住址是在晋安区,其女儿小学划片也应在晋安区)。
学校于8月22日通知该学生家长到学校领回证件,并告知因家庭住址不符合要求无法接受其女儿的入学报名。该学生家长22日到学校领取证件,学校工作人员要求其交回收条,该学生家长称来时匆忙忘记把收条带来,答应过一两天带来。
学校老师考虑到学生报名在即需要证件,就答应了家长先把证件退还给家长,收条没有当场收回。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2008年11月19日,该学生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返还原物即返还户口本及儿童预防接种证。
其证据是学校的为其开具的证件收条一张。作为被告的学校进行了答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证据。
本案件经过法院三度开庭,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09年4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还在审理过程当中。
3、高楼中的1301室在除夕之夜着火,1401的某先生及时发现了火势,并且作为一个素质公民,某先生报火警并且去找物业,由于是除夕之夜,所以消防员暂时赶不过来,物业先派人来灭火,但是无法正面进入1301,于是决定从14楼灭火。
但是14楼的住户都不愿意让物业进入他们家里作为灭火通道,这个时候某先生主动要求物业通过他们家来灭火,这时候所有的人都被疏散到了13楼,过了半个小时火势被控制,物业得知消防员快到了,于是陆续从房中撤出,但是某先生发现楼道内水漫金山,往上看发现都是从他家里溢出的。
他想上去看,但是被保安拦住,说火势还没有完全扑灭。这时某先生抓住一个物业人员询问他是否关闭了消防龙头,那人说忘记了。10分钟后消防员来了,成功扑灭火势,又10分钟后消防员撤出。
这时某先生回家发现自己的木质地板已经完全湿透,室内有20cm的积水,半年之后完全腐烂,家里电器完全不能使用,在梅雨季节满屋子的虫子,平均每平方米有上千条虫子,无法住人,于是将物业告上法庭,但是物业以住户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们所为,也可能是消防员所为,最终一审判决原告某先生败诉。
4、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辱母杀人案”一经曝光,就引发热议,一是被刺杀者杜志浩的极端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引起公愤,二是对当地警方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引起质疑,三是当事人于欢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引起公众不满。
“辱母案”从一开始可能就注定了悲剧,首先于欢为周转资金而借款高利贷,后因欠款未能即使还上而招致暴力催款,中途母子二人有打过市长热线110却无人帮助,就在实发当天,警察还介入过此事,但只是说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草草了事。
造成警察走后于欢看到母亲被羞辱后,情绪崩溃,拿刀捅伤了三个催款人,其中杜志浩因失血休克死亡,其他两位一重伤一轻伤。
法院予以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的判决,一部分人认为法律即是法律无关于同情,一部分人认为,法律是为人而定,应该符合人性。归根究底是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
于法,法院认为,于欢拿刀捅伤他人不在正当防卫范畴,属于故意伤人,并造成一死两伤,又鉴于暴力催款行为恶劣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于德,人性上,如果亲眼看到自己的母亲收人百般凌辱,又求救无助的情况下,人的情绪会处于崩溃状态,感受到人性的冷漠后,出于防止母亲再受到非人的侮辱,当事人只能动起杀人的念头,也可以说是预防性杀人。
扩展资料:
法与道德的联系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主义道德共产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是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
它在思想建设方面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科学理论,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道德,集体主义思想,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和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等等。概括起来说,最重要的就是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与道德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讲述了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举世闻名的“假想公案”: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作者编出这个案件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以一些更为耸人听闻的真实案例为基础的。其中两个最重要的案例,就是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
这两个案件都是极端环境下的救生事件,都是在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和追诉。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扩展资料:
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地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判决如下:被告有罪,但应经法官请愿后获得行政赦免。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恶法非法)——福斯特法官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当根据他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判决如下:案发时被告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故被告无罪。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法官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又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一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判决如下: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但法官弃权宣判。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判决如下: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被告当然有罪。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汉迪法官
法律为人民服务才有意义。根据民意调查,超过90%的民众都认为应该宽恕他们。所以当然是无罪!
判决如下: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罪名不成立。
观点六:撇开己见——首席法官伯纳姆
从道德上而言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而言会导致有罪判决。但事实上并没有必要为此长篇大论,因为法律无关同情,亦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你们可以等有人饿死了再吃他的尸体,根本没必要杀人!再说了,你们怎么不吃自己的身体呢!有罪!
判决如下: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维持有罪判决。
观点七:判案的酌情权——斯普林汉姆法官
如果探险者们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杀了人,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因此该被判无罪。
判决如下:本案有诸多因素尚需核实。建议发回重审。撤销死刑判决。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塔利法官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法律应允许预防性杀人。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
判决如下:本案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被告人无罪。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海伦法官
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判决如下:撤销有罪判决,被告人无罪。
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特朗派特法官
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判决如下:支持有罪判决。
观点十一:契约与认可——戈德法官
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野外洞穴探险是富人运动。穷人不能因为饥饿而盗窃,富人却可以因为饥饿而杀人?有罪!
判决如下:被告人有罪。
观点十二:设身处地——弗兰克法官
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如果我遭遇这种情况,我也会杀人吃肉的。我的良心使我无法谴责这样的行为。这就是我赞成宣告无罪的理由所在。
判决如下:被告无罪。
观点十三:判决的道德启示——雷肯法官
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
判决如下:坚决支持有罪判决。
观点十四:利益冲突——邦德法官
案件疑难意味着法律帮不上忙,欠缺法律规定意味着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到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来。但是,我觉得我没有权利将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到他人身上。
判决如下:法官回避,弃权投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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