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类案件诉争的焦点,其实就是男方给女方的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镯(俗称“四金”)属于彩礼还是赠与。
2、彩礼,也称聘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聘金、礼金,是我国婚嫁习俗的延续。礼金包含的应有之义是以结婚为目的。
3、赠与,在法律上是指把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地转移给他人,强调的是无偿性。对于给付财物是彩礼还是赠与,主要是看给付财物的动机和目的。
彩礼是基于婚约、民间习俗和结婚而给付。如在吃订婚饭或订婚仪式上给付的礼金、贵重首饰(即四金)、为结婚给付现金以及车辆、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物,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
而恋爱男女朋友间相互交往中所给予的财物,无论是给对方还是给对方的父母见面礼等,应属于赠与性质,双方不再维持恋爱关系时,再要求女方返还的。法律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