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我买了一部新车,但没有及时参保交通意外强制保险(交强险)。凑巧,期间因交通事故将李某撞成五级伤残,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我与李某负同等责任。按理,应各自负担一半损失。可是,近日法院却判决,让我先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11万元,剩下的1万元,才由我与李某各承担二分之一,即让我承担了11.5万元。请问,法院的判决合法吗?读者 赵 菲赵 菲读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就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11万元,你已经具备了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你未参保交强险的行为是违法的。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是车主的强制性义务,而你却没能履行该法定义务。其次,你未参保交强险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这里所指的损害后果,不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而是针对受害人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机会而言。正是由于你的未参保行为,使李某丧失了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利益损失。你的行为与李某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你要负赔偿责任。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你撞伤李某,导致其损失共计12万元,而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仅为11万元,不足赔偿李某遭受的损失,故余额1万元应按你和李某的过错程度各自担责。因你和李某对事故各负一半责任,故你还应分担1万元损失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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