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答:退休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生活补助问题

我父亲参军退伍后组织安排在广东的企业(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工作,1992年左右退休回到江西农村,94年因病去世。我母亲一贯在江西务农,无固定收入来源。我父亲退休时安排了长子顶替工作。
事后,很多人说我母亲应有生活补助安排,最近向广东企业咨询,被告知因为安排了人顶替工作,供养关系自然转接在顶替人身上,所以不能安排。但总感觉这事有点糊涂,请教高人解答:
一是此种情况,我母亲是否享有抚恤金或生活补助的权利?其主要的政策依据是啥?
二是假如有这些权利享受,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补助标准应是多少?是否应将二十年来的都补齐?
三是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无固定收入的职工配偶享受有关权利是否有条件限制,比如安排了人员顶替工作?
叩谢了!
柳先生

因公死亡有,因病死亡只有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追问

退休职工因病死亡,其配偶无固定收入来源。

追答

我已经说过了,就是这个待遇,这是法律规定,没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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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4
助标准应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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