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回家,在动车上面 本人与一对老年夫妻起了争执还动手了。(这件事情是我不对,但是我想了解我赔偿了他们600元医药费会不会留下案底)。事情由来:我车票上面是17A 理应是坐在靠车道这边,但是因为我要写一些东西 就自己坐在了靠车窗因为只有靠车窗才方便写字的桌子,一会儿一对老年夫妻就走了过来,老阿姨说:这位置是我的,眼神,语气 让人听的让人听的 特别不舒服,我就说不让。后面那位老阿姨就把我放在桌子上的书,还有包 都扔到地上,强行坐了下来挤着我。然后我说你把我东西捡起来!他们死活不捡,我说你不捡 好,那这座位我不会让了。然后老夫妻就拉扯我,后面我动手打了那个老叔叔一拳。后面 动车的负责人把我们叫到了车厢办公间各自写出事情经过,到站了就把我们移交给了车站警务处。后面商讨 本人因动手打人,赔偿医药费600元。然后让我们在三张纸上面签了字,一张是民事纠纷赔偿书三份签了字(我留一份,老夫妻一份,警察那一份)。这样会不会留下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