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案件,经中级法院发回重审。一审重新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依然不服而上诉,中级法院由审判监督庭审理,作出判决依然不服,此时再走是到省高院申诉吗?对于已做出的判决怎样执行?根据判决被告将所做判决的补偿金主动交给法院?还是由原告写执行申请?
2、到省高院申诉带申诉状、一审判决书和中院的再审判决书,还需要带此前开庭的所有证据吗?是否还要带再审前的诉讼请求、上诉状、申请再审书等?
3、到省高院申诉须多长时间能听到立案的通知?省高院是直接作出判决还是发回重审?如发回重审还是需要多长时间开庭?
4、再审前中级法院曾下达两个裁定,一个是“适用法律错误”一个是“程序违法”,才有了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现在如果进入申诉阶段,是否可以在向省高院申诉的同时,是否可以申请“确认法院违法”而提起赔偿?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