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如何实现风险控制

如题所述

自古至今对于任何金融产品而言,风险控制是重中之重,控制金融风险不是靠政府的行政命令,而是需要信息的透明、准确的定价、借贷双方的自律、法律的惩处这四个方面。 浙江温州的借贷中心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局限,借贷中心的功能和职责仅仅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个撮合的平台,却没有相关的配套服务,也没有对于配套服务承担任何的风险责任,所以就对于平台上的违规做法没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从而导致功能单一,不能有效的做好监督和监控管理工作。 内蒙古鄂尔多斯在实行民间借贷方案方面有所有改进,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政府名义发起成立民间借贷协会这样一个民间服务机构,发挥行业协会本身所拥有的自律作用,配合政府设置的民众调解机构来调解投诉问题。并且设立由民间借贷协会发起、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民间借贷风险基金机制,建立起民间借贷风险处置机制和行业自救机制。从根本性质上分析,有点类似于保险的相关机制。 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现状,必须要找到一条高效的、适应本土色彩的风险控制之路。目前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由政府建立和提供平台、撮合交易是最理想的方式,建立起对借贷双方、中介机构严格的风险控制,从而使进入平台者拥有值得信任的信用,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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