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出钱买房,房本写女方的名字,婚后算是女方个人财产吗

如题所述

老公婚前的房产改成老婆的名字后,如果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内写明“单独所有”,房产才归老婆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婚前的房产改成老婆的名字相关案例:婚前房产婚后过户到妻子名下 九旬翁离婚 房产归谁?

今年91岁的马某,退休前为乌鲁木齐某局职工。

2004年7月28日,马某与某局签订《乌鲁木齐某局内部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以2.6万元的价格购买乌鲁木齐市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下称涉案房屋)。

2006年1月9日,78岁的马某经人介绍与小他29岁的女子张某相识结婚。

2009年8月27日,83岁的马某自立遗嘱称:“与张某结婚后,张某对我照顾特别好,让我晚年很幸福。今特立遗嘱,在我百年之后,涉案房屋由张某一人继承,我的儿女们不得干涉。”

2011年2月28日,马某与张某就涉案房屋签订《夫妻更名承诺》,载明:“马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马某名下的涉案房屋,现经双方协商,将产权人姓名由马某变更为张某,若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马某、张某共同承担。”

双方于当日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提出更名申请,请求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张某。第二天,房产交易中心对房屋所有权人更名。

后来,马某与张某经常发生矛盾,自2013年开始,二人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2016年10月,马某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将房屋返还。

本案的焦点是涉案房屋归属问题。

“涉案房屋应当归张某所有,原因很简单,马某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马某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张某,还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读者李女士认为,马某赠与张某房屋后没有撤销赠与,所以赠与有效。

而乌鲁木齐市民梁先生认为,涉案房屋是马某再婚以前个人购买的。马某立遗嘱称房屋由张某继承,因为他还健在,遗嘱还没有生效,虽然他们到房产交易中心更换了产权人姓名,也不影响其拥有房屋的产权。

乌铁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养,相互照顾,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而本案中,马某与张某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鉴于二人已无和好可能,对马某提出的“解除与张某婚姻关系”的请求,予以准许。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马某虽立下遗嘱,欲将涉案房屋指定由张某继承,但该遗嘱附带条件,即在马某死亡后才能由张某继承房屋,而马某尚健在,故没发生继承的法律后果。基于马某、张某二人结婚已满10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相互均尽了扶养义务,综合考量,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妥当。

张某主张涉案房屋系马某赠与,但其未提供赠与合同,马某亦不认可;《夫妻更名承诺》中也没有马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张某的明确意思表示,张某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马某之间就涉案房屋的赠与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对张某主张涉案房屋系马某赠与其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房屋在2011年2月28日前虽然属于马某个人所有,但由于其已同意将产权人姓名变更为张某,且此期间二人是夫妻关系,故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房屋价格为152764元。

一审法院判决,马某与张某离婚,涉案房屋归马某所有,马某给付张某76382元。张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近日,乌铁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般来说,婚前一方的房产无论结婚多少年都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康伟说,上述案件的关键在于,涉案房屋已作变更登记。马某同意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产权已经发生变化,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有,除非在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内写明“单独所有”,房产才归一方所有。

康伟强调,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活着时,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新疆法制报-九旬翁离婚 房产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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