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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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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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文件精神,
如果是在汇算清缴时发票也一直未到位的话,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要进行调整调增。
追问我问了一下畅捷通会计家园里的专家,他们说要看报的是第四季度的预缴还是上年的汇算,汇算清缴一般不会这么早开始的。
追答是的,我说的是如果在当年5月31日前仍未收到上年度内已计入但发票未回的这种情况,那就需要进行调整。
在5月31日前收到的,则不用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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